尋求寶殿大廈海砂屋改建,面對列管屆期、容積減損,如果還有可為!?

~摘錄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、第十三條」作探討:

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,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。

二、嚴重毀損、傾頹或朽壞,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。

三、因地震、水災、風災、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,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。

從以上條文規範,明載;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。但不在此限的第二點 : 嚴重毀損、傾頹或朽壞,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。

文意內容,可以呼應本大樓被公告、列管為海砂屋,應適用「重建」自治條例規定,得以百分之八十以上,住戶戶數或土地、建物產權比例;於列管期限內,依法簽署同意改建書先行向市府申請重建核備,以確保享有最高30%「容積獎勵值」的優惠。

本大廈被公告、列管起始自99年7月1日,經查適用5年內申請重建者,得享有大樓總建築面積增加30%容積獎勵值。按列管屆滿期限為104年7月2日,如今106年度,依規定逐年扣減5%容積獎勵值,及至106年7月2日止,預估不太可能達成整合八成的核備目標。

 

基於法規之前人人平等;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勢必面臨減損10%容積獎勵值的權益損失。樂觀預估107年度能達成重建核備程序,就算自主更新能成立,一旦住戶依法簽署同意改建,還得面臨新建大樓餘屋面積減少的後果,因售價未有定數,而減損建築面積,相對結餘現金減少,恐無法清償營建融資,住戶須另外掏錢彌補或分攤融資債務,才能換回新房子。

 

貼錢改建;那肯定是難上加難的任務。此路不通,不妨另謀途徑;依循上開第十三條、第二項 : 嚴重毀損、傾頹或朽壞,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。針對當今建物使用狀況,再次提出高氯離子及鋼筋混凝土結構鑑定,爭取重新判定、恢復適用30%獎勵值。經由政府政策補貼容積,增加建築坪數、餘屋外售,滿足重建的建築成本,避免住戶貼錢局面,才是謀求大樓改建的正確途徑。

 

至於為何捨棄;尋求107年4月25日內政部新頒老屋重建辦法或107年5月3日內政部提出修正都更條例版本。因前者加總容積獎勵值」,遠不如台北市海砂屋重建自治條例的獎勵值,後者則不知何時,才能由行政院轉交立法院審查。評估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值」受總量管制影響,都更容積獎勵值30%,換算為建築坪數,依然不如「海砂屋獎勵值」優惠,循此「大樓總樓地板面積增加30%」,預估新建大樓的建築總面積、坪數仍佔優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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